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琼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2民初746号
原告: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某,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经营者:***
原告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竣工验收工作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符谷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