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八联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5民初5925号 原告: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大道50号电子信息标准厂房13号厂房1102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分段累计,从2019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269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合计至2022年5月11日为65688.33元);以上合计:215688.33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上述第2项变更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中2020年8月20日起的年利率14.8%变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举证《借款合同》一份,主要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如不按期回款,则按月息3%计算资金成本。《借款合同》上有原告的加盖公章、总经理***的签名,被告的签名及按捺指印,亦载明有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借款合同》上还载明了原告的联系人为**。 原告另向本院举证一份由其联系人**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的电子交易回单显示,其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转账150000元。原告自述**系其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另查,原告成立于2000年12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作为法人向被告出借款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本金亦通过原告的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交付给了被告,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的还款限期已过,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有《借款合同》所约定,所主张的利率亦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故原告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以基数,从2019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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