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帝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圣帝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2民初2838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圣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汉乡吴家圪垯村。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圣帝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圣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8398.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春节过后,原告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负责出料,月工资3000元。2018年8月5日凌晨,原告在出料的过程中导致右手受伤,治疗终结后被告将原告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勤杂工。2018年10月13日,原告在从事勤杂工工作倒垃圾的过程中被他人骑电动自行车撞伤,于当日被送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十级伤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圣帝公司辩称,原告在第一次受伤时,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二次受伤垫付医疗费16000元,另有保险赔偿款5000元已经打入原告账户,工资5000元被告已经支付,共计26000元应当在原告的主张中扣除。原告的第二次受伤是交通事故导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其损失的70%应当向直接侵权人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雇佣工人。2018年8月5日凌晨,原告在出料的过程中,导致右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由其子***护理。护理人***系**市亿达模具有限公司职员,日工资5000元。原告此次受伤,经河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原告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90日、一人护理,出院后护理21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 原告治理终结,于2018年8月22日开始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18年10月13日,原告在倒垃圾的过程中被案外人***的电动自行车撞伤,**市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当日原告被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7天,支付住院费用17352.08元、挂号费3.6元、门诊费用692.3元,共计18047.98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护理。 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本次受伤属于十级伤残,出院需一人护理70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误工期180日。原告支付鉴定检查费340元、鉴定费1600元。原告第次受伤后,被告共计给付26000元。 原告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已成年,次子***(2003年8月11日生)现**一中就读高中。原告父母***(1942年10月19日生)、**美(1945年11月25日生)共生育四个子女,***、***、***、***。***、**美由四个子女赡养。 本院认为,原告***在从事被告圣帝公司的雇佣活动中受伤,其主张1、医疗费18047.98元、鉴定检查费340元,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原告两次住院共计26天,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本院支持伙食补助费1300元;3、原告主张月工资3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2018年8月5日凌晨受伤,至8月22日开始回厂工作,误工期限为17天。2018年10月13日原告第二次受伤,经鉴定误工期180日,误工期限共计197天。故本院支持误工费19700元(3000元/月×197天);4、原告主张护理费23660元,原告两次住院均由其子***护理,根据原告受伤及返回工厂上班的时间,本院支持原告首次受伤的护理期限为17天,第二次护理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意见70天加上原告住院17天,故本院确认原告两次受伤的的护理期限为104天。原告主张护工费4160元,仅提供一份手写便签,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护工费酌定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的标准计算为1332元。故本院支持护理费用18665元(5000元/月×104天+1332);5、伤残赔偿金3074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7、被扶养人生活费6804.1元,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8、原告主张交通费损失1000元,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但交通费确为原告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结合原告治疗及护理情况,酌定交通费500元。综上,原告***因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01103.0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现原告向雇主圣帝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第二次受伤后,被告共支付原告26000元,原告也同意扣除原告的该数额,故被告圣帝公司还应承担75103.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圣帝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103.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1312元,被告河北圣帝门窗有限公司承担3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