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华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华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县星舟环境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1民初1056号之一
原告:怀化市华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五金型材市场4栋219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1200MA4M17WY0U。
法定代表人:罗正,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博,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176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开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落口镇,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方县星舟环境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水利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P874G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珍,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原告怀化市华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方县星舟环境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122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对于诉讼费用的计算及承担存在误算,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湘122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3页的“案件受理费3044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44.32元,由原告怀化市华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4.32元,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30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088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888.64元,由原告怀化市华胜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8.64元,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3000元。”
审判长曾祥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