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申5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220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邦,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昊,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红光农场。
法定代表人:曹效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科,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一审第三人吉林省翔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广军
审 判 员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赫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