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与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与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被执行人: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因(2017)吉01民终4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为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