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董广昊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1936号

原告: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跃邦,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诉***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