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1936号
原告: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跃邦,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银河水利水电新技术设计有限公司诉***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