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执异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臣,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友(***丈夫),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马路口委14组020378。
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648-4号。
法定代表人:邢忠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2012)振安执字第00040号之二执行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依法撤销(2012)振安执字第000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返还异议人工资款48780元;请求再审(2011)振安民三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一、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异议人的工资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2020年12月执行申请人工资,与(2011)振安执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矛盾。二、异议人不具有保证资格,担保无效。异议人不具有清偿申请人砖款211677元的经济能力,靠工资生活,不符合法定保证人要件,故担保无效。三、异议人完成了保证义务。新证据为季春友在2009年3月27日写的《收条》:“收到了丹东市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部20号楼4单元房号707室,面积57.55平方米”。证明申请执行人履行《购销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异议人完成了保证义务。四、原告起诉用现金付砖款无合同依据。《购销合同书》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以正大清华苑房屋抵债款,没有现金支付人民币的约定。(2011)振安民三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现金支付砖款违反合同约定。异议人只对房屋抵顶砖款承担保证责任。五、申请执行人在庭审中放弃交付房屋诉求,导致抵顶砖款的房屋未得到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当自己承担,异议人保证责任终止。六、超过执行期限。2011年5月23日,振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振安民三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3日执行异议人工资,超过申请执行二年期限。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不同意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是原案的担保人,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执行冻结其工资是正确的,应该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关于异议人对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不是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因为蛤建公司对原审判决上诉后,被丹东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异议人应当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被执行人***答辩称:同意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同意异议人申请再审。***在合同上已经开出房票,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房子,起诉我们要现金,我们还催促申请执行人去办理手续。我们正在和蛤建公司与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结算工程款,现在还没有算完账。
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振安民三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后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振安执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振安执字第00040号之二执行裁定,一、划拨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金汇支行的养老金42878元;二、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丹东银行金汇支行的工资2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扣划***工资40500元后,按照每月700元标准返还***23个月生活费计16100元。***对该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划拨并冻结其工资收入并无不当,***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返还已执行的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对其异议应予驳回。关于异议人提出超过申请执行二年期限,本院早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不存在超过执行期限问题。关于异议人提出不具有保证资格、担保无效,又提出申请执行人收到房票后,异议人即完成了保证义务,以及***起诉要求以现金方式给付砖款违背合同约定,并放弃交付房屋的诉求等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仲伟民
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