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648-4号。
法定代表人:邢忠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雪梅,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被告:董祥生,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原审被告:张英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被告:侯祥秋,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上诉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董祥生、张英涛、侯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未查明实际借款人,在上诉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有限公司否认案涉公章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情况说明及授权委托书即认定由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明案涉公章及情况说明的真伪等事实,进一步确认实际借款人,继而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泰昆
审 判 员 康 璐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 记 员 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