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

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吉林省天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邢忠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廖颖,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1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7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