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

丹东东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24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鹏,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丹东东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邢忠权,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东东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丹东市蛤蟆塘镇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能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丹东东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俊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