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1431号
申请人:天津清润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窦庄子村村委会以东20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9102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其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田家胡同3号院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9682511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清润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其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其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2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促使损害责任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212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被申请人账号:86×××69。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