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科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科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垾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国基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怡国际商务中心主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科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国基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结合原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二)科淼公司在二审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予调查,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判决驳回国基公司的诉讼请求,国基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国基公司提交意见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科淼公司的再审申请。 科淼公司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1.科淼公司负责人林刚与国基公司法人***、具体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及公证书;2.科淼公司负责人林刚与黑龙江水利四处现场负责人路亚运的聊天记录及公证书。证明目的:涉案专利的设计是基于科淼公司向国基公司发送的模型图及设计图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此类挡墙砖已经被设计、公开并实际使用。 国基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聊天记录是假的,且设计图在几人之间的流转,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首先,电脑设计图纸及路亚运手机存储的模型图并无原始存储载体,且电子文件的创建时间可以通过修改系统时间予以改变,无法确认该电脑设计图设计的真实时间及手机存储的模型图发送的具体时间。其次,****垾镇方兴水泥制品厂与黑龙江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合同所载明的挡墙砖规格型号与科淼公司、萧山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生态挡墙砖并不一致,无法证明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同一产品。其他证据以及科淼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被现有设计所公开。 (二)关于二审程序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科淼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存在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科淼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未依申请调取证据、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科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