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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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292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658189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