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292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658189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