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5782号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
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法定代表人:冯周亮,职务不详。
被告:景东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壮,职务不详。
被告: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法定代表人:李屹春,职务不详。
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景东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东路兴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7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4,772.50元,由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 戴玉琴
人民陪审员 袁松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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