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

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付正军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6财保17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奎文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吕宪福,经理。
被申请人:付正军,男,1972年3月10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826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H×××××车辆及付正军的银行存款657000元予以查封、冻结。**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鲁H×××××车辆及付正军的银行存款657000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