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6民初1767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奎文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吕宪福,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10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与被告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付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