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民初729号
申请人: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奎文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30670516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亿集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开发区火炬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9874834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亿集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亿集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微山县星月城·**小区17套商品房及配套储藏室、车位(详见清单),查封价值为14000000元。申请人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亿集团济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微山县星月城?**小区17套商品房及配套储藏室、车位(详见清单),查封价值为14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星月城·**查封房产明细
序号
房号
建筑面积/㎡
备注
1
4-1-202
142.76
主房
2
4-2-201
142.76
主房
3
4-2-202
142.76
主房
4
4-1-302
141.8
主房
5
4-2-301
141.8
主房
6
4-2-302
141.8
主房
7
4-1-402
140
主房
8
4-2-401
140
主房
9
4-2-402
140
主房
10
4-1-502
140
主房
11
4-2-501
140
主房
12
4-2-502
140
主房
13
4-1-601
137.52
主房
14
4-1-602
140
主房
15
4-2-601
140
主房
16
4-2-602
137.52
主房
17
15-1-102
135.97
主房
18
15-0-102
100.04
负一层
19
4-1-105
8.01
储藏室
20
4-1-106
12
储藏室
21
4-1-107
6.93
储藏室
22
4-1-108
6.93
储藏室
23
4-1-109
6.01
储藏室
24
4-1-110
6.01
储藏室
25
4-2-101
12
储藏室
26
4-2-102
6.63
储藏室
27
4-2-103
6.42
储藏室
28
4-2-104
12.31
储藏室
29
4-2-105
6.42
储藏室
30
4-2-106
6.63
储藏室
31
4-2-107
11.92
储藏室
32
4-2-108
12.02
储藏室
33
4-2-109
6.93
储藏室
34
4-2-110
6.93
储藏室
车位
17个
车位
备注:以上共计17套房产,配套有17个储藏室和17个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