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048号
原告:***奈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81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1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路1号3S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驰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70号(***公园)G区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奈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驰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