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奈可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048号 原告:***奈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81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1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路1号3S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驰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70号(***公园)G区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奈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驰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