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4131号
原告: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路1391号第7幢P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1号3S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81号融科珞瑜路95号T2-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东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