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5712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712号之二
原告: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32215619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平华。
被告: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85029K,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西区横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惠钧。
原告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南通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