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民初1503号
原告: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森雨园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方伯涛,该公司总经理。
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诉余姚市森雨园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