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富金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王某、宁波市某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初396号 原告:王某,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某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宁波市某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