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泰荣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天泰荣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6民初1211号

原告: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55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瑞,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C幢19层1904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明,总经理。

原告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冬瑞,被告墨韵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暂估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万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14日,原告与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下属单位,呼和浩特市新闻网签订《演播室灯光设备采购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向呼和浩特市传媒大厦20层融媒体指挥中心演播室提供演播室灯光设备。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供货及安装服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9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演播室灯光设备还款计划》承诺在当年10月至12月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18万元,故诉至法院。

墨韵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供收货清单(包括设备信息、品牌、合格证等),设备是呼和浩特市新闻网使用,没有这些东西导致无法验收,新闻网就没有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和新闻网是合作,委托被告找个有施工经验的,产品好的。合同签订的时候被告不在场,只是中间人,被告才给写了这个还款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4日,呼和浩特新闻网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天泰公司签订《演播室灯光设备采购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供货地点呼和浩特市传媒大厦20层融媒体指挥中心演播室,供货内容为演播室灯光设备,材料造价为25万元,供货日期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3月1日。材料供应齐备当日,由乙方提出验收通知单,由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全面验收,未经验收,而由甲方单方面使用,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工程款的100%即人民币25万元。甲方不按时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3%为违约金。

2019年8月13日,墨韵公司出具《关于呼和浩特市传媒大厦20层媒体指挥中心演播室灯光设备还款计划》,该计划载明:经与领导沟通,因装修施工方目前未拿到竣工验收报告,及施工方财务状况不佳,因此,不能及时给予贵单位工程款。带来的不便,请谅解。解决方案如下:1.甲方承诺十月份拨付灯光款10万元,十一月份至十二月份拨付剩余尾款八万元。2.如果在2019年12月25日前,贵单位收不到全部款项,可以及时带领律师前来起诉。3.付款方式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贵单位转账。

天泰公司提举融媒体传播中心演播室灯光清单、视频文件,证明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采用为原告出具《演播室灯光设备还款计划》的形式就《演播室灯光设备采购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概括承受,原告为演播室提供的灯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经质证,墨韵公司认可清单,但是认为和实际不符;认可还款计划,但认为拿到竣工验收报告才能拿到这款;对视频材料证明目的不认可,演播室没错,但是投入使用不代表验收合格。

诉讼过程中,天泰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表示放弃对《演播室灯光设备采购合同书》中甲方呼和浩特新闻网的追责,请求贵院依法对墨韵公司向天泰公司承担还款与违约责任进行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呼和浩特市传媒大厦20层媒体指挥中心演播室灯光设备还款计划》可知,墨韵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25日前向天泰公司给付货款18万元,但其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属于违约,故天泰公司要求墨韵公司给付货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还款计划中并未载明墨韵公司对于违约金承担给付义务,故天泰公司要求墨韵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墨韵公司辩称天泰公司未向其交付合格证等收货清单,导致未能验收而拒绝给付货款,但其在上述还款计划中并未要求天泰公司交付且仅表明付款意思,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 000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8元(已交纳),由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97(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
书  记  员   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