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1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55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冬瑞,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C幢19层1904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房产、土地、车辆、股权股票、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亦已不在其注册地经营。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基本账户)一个。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墨韵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章义
审判员 杨景军
审判员 周 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