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98号
原告: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南环路9号福瑞花园2栋1层120、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695917543。
法定代表人:田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中心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60299140P。
法定代表人:漆阳贵。
原告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50元,由原告遂宁市茂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