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2民初12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胡小明,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闫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