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122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准***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L13662559B,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兴龙街道办事处开源路通达商城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60299140P,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中心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准***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22)内012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支付工程款134926元和保证金3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元,保全费2695元,以上暂合计441553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13日、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有294398元存款,本院已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中,其它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川JD××**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未进行处置。
本院分别通过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至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准***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23日、2023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准***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准***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章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