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04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兴贸路***居商业步行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6569536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
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60299140P,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西眉镇中心街46号。
本院在执行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遂宁市三家镇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房权36××52号,遂安国用2016第0××4号建筑面积36.12㎡】,本院另案查封,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等,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遂宁市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等,经本院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经询问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