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2381号
申请保全人:**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潘怡蒙。
被保全人:**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省白城市,法定代表人:范垂春。
被保全人:赵彦春,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省榆树市土桥镇永胜村赵瓦房屯。
本院执行的**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7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84447.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84447.4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邢子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