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05民初65号
原告: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四棵树乡。
法定代表人:范垂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媛,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尹延民,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尹延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