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2477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申请人: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
法定代表人:范垂春,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和解,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4232.46元予以解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4232.4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