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10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