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10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