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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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047号
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33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4民初1333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银行存款363584元(账号:×××);冻结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账号×××中存款250000元,冻结账号×××中存款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333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