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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8042号
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民初1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109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391092元工程款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586元。因被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回工程款391092元,利息38736元,迟延履行利息116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58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民初1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