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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6133号
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5705.26元、逾期付款利息57637.3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315705.26元自2021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49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64元。因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