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381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银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黄河东路90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中山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功达公司)与宁夏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公司)、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功达公司要求现代农业公司、黄河坛公司支付工程款1406444元及利息3267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143元、申请费19934元。现代农业公司、黄河坛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13件,案件标的巨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未发现二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冻结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后现代农业公司主动履行130万元至冻结账户,本院扣划每案分配10万元。经调查,二公司2010年因承建青铜峡黄河大峡口旅游区及金沙湾旅游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巨大,现等待政府拨付后支付。功达公司已了解相关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