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96017X0。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010104137M。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22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系共计85894.99元,并以75332.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2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承担。申请执行人宁夏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193元,执行标的共计87408.99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87408.9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