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众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众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鞍山众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邹娅。
上诉人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原审被告马鞍山众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邹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2元,由上诉人马鞍山正大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纪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