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水利局、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水利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进军。
河南省水利局与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审查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05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载明:“准予执行申请人河南省水利局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豫水罚决字[2017]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161.62万元、从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4日的滞纳金22.78842万元、罚款161.62万元、加处罚款161.62万元。共计507.64842万元。”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水利局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2、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53.89元,发还给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启动传统查控内容未查到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人河南省水利局,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1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