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8601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B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鸡公山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已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