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2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鸡公山大街289号,组织机构代码号7167847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7167847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号732463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63342L。
法定代表人:*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仲裁字第0459号裁决书,执行标的额为所欠租金人民币1863263.34元、违约金667728.92元、案件仲裁费、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泽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4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