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息县人民医院与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8民初1505号
原告:息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息县香米贡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8419465421G。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2463342L。
原告息县人民医院诉被告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息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燃气费4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城市燃气供用合同关系。自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常年给原告单位供燃气,原告提前预付燃气费。2019年1月28日,原告又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预付给被告40万元燃气费,而被告以其账户被法院查封为由不予承认,原告认为法院查封其账户并未告知原告,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该笔预付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错误(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案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息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常林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