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281执21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华垅村(雷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281执2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