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2041号
原告: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华垅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由湖北乾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变更为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起为被告提供爆破工程服务。2016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爆破服务补充协议》,明确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差欠原告108000元;2017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爆破服务补充协议》,明确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差欠原告84000元,两项欠款合计1920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款凭据“共欠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在马岭山爆破作业人员工资计壹拾玖万两千元整”。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5年4月起向被告提供爆破服务工作。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期间,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井巷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服务补充协议》等多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2017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爆破服务补充协议》载明:被告差欠原告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计7个月的涉爆人员工资计84000元,加上2015年度人员工资108000元,共计192000元,原、被告双方必须在2017年爆破作业前清算完毕,被告出具欠条,加盖公章,并承诺逐步归还欠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据》,凭据载明:按照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和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爆破合同补充协议,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共欠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作业人员工资总计壹拾玖万两千元整,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承诺逐步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7年1月18日,湖北乾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8日止)及土石方工程经营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井巷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服务补充协议》等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爆破服务工作后,被告差欠原告爆破作业人员工资计192000元,有原告提交的《爆破服务补充协议》、《欠款凭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楚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9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被告大冶市殷祖镇马岭山碳酸钙粉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