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6民初348号
原告:河北广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恩,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92494779A。
地址: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许汉柱,男。
被告: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327035。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广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广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羡宇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