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亚太水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与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民初1374号

原告:***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十路与纬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5号南海大厦310。

法定代表人:刘庆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志宝,该公司员工。

原告***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处理(天长)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处理(天长)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处理(天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计2499元,由原告***处理(天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如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娅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