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3964号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榕,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39号神兴商务楼403。
法定代表人:刘庆功。
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兴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