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1519号之八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冉春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俭,河北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39号神兴商务楼403。
法定代表人:刘庆功,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冀0635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书之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账户:13×××73_1的银行存款410102元。河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账户:13×××73_1的银行存款41010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70.51元,原告河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林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