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3401民初3696号
原告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实业公司”)与被告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爆破公司”)、第三人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民爆公司”)、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彝盟爆破公司”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峰,被告龙腾爆破公司、第三人三江民爆公司、第三人彝盟爆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确认纠纷。2013年11月19日,永盛实业公司与三江民爆公司签订的《股权出让协议》、《股东代持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将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42万元股权(股比22.542%)过户到原告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问题,龙腾爆破公司的公司章程(2013年11月19日新修订)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龙腾爆破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9607843元,股东为:三江民爆公司出资10000000元,出资比列51%;彝盟爆破公司出资9607843元,出资比列49%。根据《龙腾爆破公司章程》(2013年11月19日新修订)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间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股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人员转让股权,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能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013年11月19日,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对龙腾爆破公司名义股东及内部代持股比例进行调整:永盛实业公司代三江民爆公司和美姑化工公司持有龙腾爆破公司51%股份,调整为由三江民爆公司代永盛实业公司和美姑化工公司持有龙腾爆破公司51%股份;原以永盛实业公司名义的出资1000万元,调整为永盛实业公司实际出资442万元,三江民爆公司实际出资510万元,美姑化工公司实际出资48万元。永盛实业公司向龙腾爆破公司委派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继续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将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42万元股权(股比22.542%)过户到原告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爆破公司)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民爆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出资50万元登记设立,2009年9月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实业公司)出资150万元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中永盛实业公司出资150万元占股75%,三江民爆公司出资50万元占股25%。2012年9月28日,龙腾爆破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股东永盛实业公司、三江民爆公司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同时对龙腾爆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引进凉山州彝盟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彝盟爆破公司)作为龙腾爆破公司股东。实施方案和步骤为:龙腾爆破公司原股东三江民爆公司先将50万元股权转让给永盛实业公司,永盛实业公司作为显名股东,三江民爆公司和美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美姑化工公司)作为隐名股东,共同与彝盟爆破公司对龙腾爆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龙腾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19607843元。增资扩股后,龙腾爆破公司股权结构为:永盛实业公司出资1000万元,股权比例51%;彝盟爆破公司出资960.7843万元,股权比例为49%。永盛实业公司出资1000万元,永盛实业公司实际出资510万元,三江民爆公司实际出资442万元,美姑化工公司实际出资48万元,永盛实业公司代三江民爆公司、美姑化工公司持股。龙腾爆破公司组织机构为:董事会7人,永盛实业公司委派4人,彝盟爆破公司委派3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为永盛实业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总经理1人,永盛实业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1人,永盛实业公司委派。2013年11月19日,为有利于龙腾爆破公司在凉山州各县发展业务,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对龙腾公司名义股东及内部代持股比例进行调整:永盛实业公司代三江民爆公司和美姑化工公司持有龙腾爆破公司51%股份,调整为由三江民爆公司代永盛实业公司和美姑化工公司持有龙腾爆破公司51%股份;原以永盛实业公司名义的出资1000万,调整为永盛实业公司实际出资442万元,三江民爆公司实际出资510万元,美姑化工公司实际出资48万元。永盛实业公司向龙腾爆破公司委派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继续履行职务。之后,龙腾爆破公司及全体股东全力促进公司发展壮大,内部股东合作也很愉快。2018年6月,龙腾爆破公司即将进行董事会换届。因凉山州国资委审计组2015年9月对永盛实业公司与三江民爆公司2013年11月19日名义转股422万元,实质转股68万元行为要求整改,故永盛实业公司向龙腾爆破公司、三江民爆公司提出在整改后再进行换届,及继续委派2名同志代表出任公司董事的函件。三江民爆公司以推荐的两位同志不宜担任公司董事为由拒绝,龙腾爆破公司也未同意永盛公司继续委派董事行使权利和义务。至此,永盛实业公司与三江民爆公司产生了分歧。2019年5月,永盛实业公司要求三江民爆公司提供龙腾爆破公司近三年的经营及财务情况,三江民爆公司回复直接向龙腾爆破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再次向龙腾爆破公司提出后未能得到回应。2020年2月20日,永盛实业公司函告三江民爆公司解除代持协议,并要求登记为龙腾爆破公司工商备案股东。三江民爆公司回函自2020年3月9日正式解除代持股关系,提出退还442万元代持股款。永盛实业公司再次复函,三江民爆公司又以另一股东彝盟爆破公司不同意为由拒不办理股东显名登记。永盛实业公司系龙腾爆破公司实际出资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自始至终彝盟爆破公司对永盛实业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身份是清楚并认可。因此,永盛实业公司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一、凉山龙腾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42万元股权(股比22.542%)归原告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驳回原告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160元,减半收取计21080元,由原告西昌永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志凯
书记员  姚飞杨